如果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,您可以在当地直接拨打12333投诉、举报
■孙鹤 记者 李明罡/报道
本报讯 农历新年七天假,是国务院调整节假日安排的首个长假期。而春节期间加班的工资该如何计算,也成为近日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。就此,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。
按照《劳动法》第51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双休日)÷12月=21.75天。就即将到来的春节七天长假而言,前三天(除夕至初二)是法定休假日,也就是在2008年2月6日、7日、8日加班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%支付加班工资。除劳动者本人同意补休且用人单位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以外,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。如:长春市、松原市、吉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650元/月,日工资标准则约为650元÷21.75天=29.89元/天。在2008年2月6日、7日、8日劳动者加班,每一天(8小时)的加班工资公式为:29.89元/天×300%=89.67元/天。
后四天(初三至初六)是休息日,也就是在2008年2月9日、10日、11日、12日加班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其补休,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;不能安排其补休的,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%支付加班工资。如:长春市、松原市、吉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650元/月,日工资标准则约为650元÷21.75天=29.89元/天。2008年2月9日、10日、11日、12日劳动者加班,每天(8小时)的加班工资公式为29.89元/天×200%=59.78元/天。
该负责人补充说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,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,可不执行上述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。
如果您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,可以在当地直接拨打12333投诉、举报。